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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内使用场馆的相关规定
2014-08-28 09:52  

为加强我校场馆的管理,保证场馆设施正常有序运行,提高场馆的利用率,更好地发挥其以学校办学为主和兼顾社会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管理下的沈阳大学体育馆、文体馆、音乐厅、俱乐部、风雨操场、南北院体育场、二号楼三个报告厅。   

2.场馆的使用以学校大局利益为重,教学活动优先的原则做出合理安排。每学期放假前,请相关学院将下学期课表交给场馆中心。教学计划临时变动,使用部门填写《沈阳大学校内场馆使用申请表》(附件1)。   

3.全校各单位及社团的群体活动、各类训练、赛事、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需由使用部门填写《沈阳大学校内场馆使用申请表》(附件1),分管领导批准,明确责任(经办)人 ,提前一周将使用计划上报场馆中心,场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4.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指定在体育场馆所举办的各项活动应优先免费给予使用,活动相关耗材等直接费用由承办单位自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使用手续不得擅自使用场馆。经核准使用的场馆,不得变更活动项目和私自转让。   

6.有损学校声誉和影响公众利益的活动,可能损坏场馆设施设备的活动,不得使用场馆。   

7.学生活动,必须有老师全程带队,使用部门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对于违反制度或规定者,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罚款,必要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人员少于一定数量且没有教师、教练带领,不得使用室内场馆。   

8.凡使用场馆灯光、音响、电子计分牌等设施,需有负责老师或指定专人操作。使用单位有责任恢复场馆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原样性,如有人为损坏设备设施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依照校有关规定赔偿。   

此规定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2014年8月28日   

附件【校内场馆使用申请表20141011.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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